一、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包括什么
在普通状况下,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应认定为个人债务
1、夫妻双方依《婚姻法》的规则,商定由个人担负的债务,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;
2、未经夫妻协商分歧,擅自赞助与其没有抚育、奉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;
3、未经夫妻协商分歧,单独筹资从事经济活动,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;
4、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,如婚前个人的债务、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。
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,不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**后,或者是负债方失踪、死亡,均由其个人承当,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,当然,假如后来双方补充商定的,按其商定执行。
二、双方债务能变成夫妻共同债务吗
1、婚前双方债务的转化。婚前男、女双方债务,假如因婚姻关系的树立使之同时取得对方认可并承受,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归还,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,双方未有任何异议,在这种状况下婚前双方债务能够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;
2、婚前个人一切的房屋或其他财富,由于结婚多年(审讯理论中对普通物品控制在4年以上,贵重物品及房屋控制在8年以上),由双方长期共同运用、运营、管理,财富中曾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,在这种状况下双方财富可转为夫妻共同财富。那么,依据我国法律规则,权益义务相分歧的准绳,假如婚前个人的债务是由于树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,为置办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,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,因此所负的双方债务,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;
3、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,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。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,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,这种双方债务不论对方能否明知,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;
4、男、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,双方承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。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作肇事时,因此产生的债务,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。
经过认定之后,属于夫妻共同一切的债务,那么在**的时分常常就先用双方的共同财富来清偿。关于缺乏的局部,则就再协商商定该如何来承当,是双方各自承当一局部还是全部由其中一方承当,当事人协商之后都是能够商定下来的。不过要留意的是,这样的商定固然在当事人之间有效,但是却无法对债权人生效。